学校相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车辆报废需要使用单位提供《新疆师范大学关于申请报废车辆固定资产的请示》及以下材料:
1、 车辆记账凭证、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及相关入账附件复印件(财务凭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 车辆里程表公里数照片;
5、 机动车尾气检测表及复印件(不合格可报废);
6、 新疆师范大学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以上材料的复印件、照片均一式三份,审批表一式两份。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四部委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114/c1001-20196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