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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06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新管规〔202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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