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6-29 浏览次数: 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财购[2005]12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学校、各大专院校,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集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和标准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和中央专款,实施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对确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的项目的采购,由采购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5]11号)要求实施采购;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相关部门现场监督。上述招标程序完毕后,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在集中采购项目中,货物类项目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工程类项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服务类项目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实施采购。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事宜。采购限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招投标等采购事宜。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式采购。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

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联系电话:09912826679

七、各地、州、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