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和执行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10 浏览次数: 6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新财办购[20056


关于报送和执行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各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做好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工作,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新财库[2003]6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程序的补充通知》(新财购[2004]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编报和执行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区级各单位编制的2006年上半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送截止时间为2006110,下半年计划报送截止时间为2006620

二、各主管单位应按照已批准的2006年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厅相关处室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送计划时将所属各单位明细表即《采购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见表一)附在《主管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见表二)后一同上报财政部门审核,以便财政部门审批和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时核对采购项目。另外,请各单位将集中采购计划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清楚。

三、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进度,在执行2006年上半年(下半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中属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采购的项目时,其审批程序按《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3]3号)要求先报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批后执行;属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需执行采购时,采购单位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程序和补充通知》(新财购[2004]11号)规定,将自治区本级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见表三)一式三份直接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执行。

四、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计划仍以A4打印文本和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两种方式报送。

五、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请按采购目录代码填制相应品目内容。主要技术参数栏只填写主要的技术指标,不填写品牌名称。

六、对于不同规格、型号但属于同一目录代码的品目,可归并统一代码编报,对其技术参数只要求填写主要共性的参数、详细的配置、参数和商务条款等,在执行采购计划时按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要求予以说明。

七、执行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目采购时,采购单位应事先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选择协议供货品目的具体型号、配置及价格后,报财政相关部门审批执行。

八、采购同类品目商品,购买时间进度不同,可在备注栏里注明,如果采购进度有变化,请提前到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办理采购手续。

九、为避免超预算采购和互相推诿行为的发生,采购单位应主动了解市场行情,不得随意压价填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应将详细配置、要求和所了解的市场行情主动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沟通。

十、对于19座(含19座)以下小汽车的政府集中采购,应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控办)办理小汽车准购证审批手续,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待政府集中采购完毕,履行政府采购支付手续后,再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控办)领取小汽车准购证。

十一、对于外汇结算的采购项目,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要由财政厅另行批复。

十一、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对所接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等有关资料,以便中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组织货源、施工和服务并及时取得资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付采购资金的采购单位,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十二、为保障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完整和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各采购单位要设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并根据本单位采购进度提前与财政厅相关处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