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6-22 浏览次数: 7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节约财政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小汽车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购买进口豪华汽车。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要遵照以下标准:

(一)地厅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55万元以内的越野车。

(二)县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小轿车、4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

(三)科级及科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价格在1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20万元以内的越野车。

三、严格控制越野车的购置。因公务需要配备越野车的,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配备。

(一)地厅级单位原则上配备2辆越野车。其中农口、勘测、水利等野外工作量大的部门以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可配备34辆越野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

(二)县处级及乡科级单位原则上配备1辆越野车。其中农口、勘测、水利等野外工作量大的部门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可以配备2辆越野车。

    四、取消对9座(含9座)以上面包车的控购管理。购买9座(含9座)以上面包车的,不再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取消对9座(含9座)以上面包车的控购管理后,不调整各单位核定的小汽车编制数量。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购置的审批工作,对超编制、超标准购置车辆的不予审批。要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进行政府采购时,要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本着节约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

六、公安交警部门对小汽车购置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和小汽车牌照。

七、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下属单位名义购车,严禁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调环、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各种车辆,不准借用、占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机关和部队的车辆,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

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落到实处。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新党办[1995]30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新党办[1999]14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