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20 浏览次数: 81

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信息化管理及财政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分站点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为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各分站点是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部门是指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包括采购中心、采购人、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五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新疆政府采购分站点设立的域名或二级域名由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确认。新疆政府采购网提供与各地、州(市)分站点的链接。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对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使用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分站点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分站点中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相关招投标、中标及成交公告等内容的加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新疆政府采购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 负责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建设的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

(二)负责制定新疆政府采购网的建设规划,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对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设计、开发、部署和维护。

(二)负责对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网络环境提供技术支持。

(三)负责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安全管理。确保新疆政府采购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州(市)分站点的功能规划、栏目设置;负责本地、州(市)分站点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金财办负责对本地、州(市)分站点的运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信息公告范围

第十二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的范围:

(一)  国家及自治区人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 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三) 政府采购信息;

(四) 政府采购中标及成交信息;

(五) 政府采购变更或澄清信息;

(六) 政府采购违规通报及曝光信息;

(七)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

(八) 参与新疆电子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及供应商产品信息;

(九)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允许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各分站点发布信息的范围:

(一) 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 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

(三) 本地区政府采购中标及成交信息;

(四) 本地区政府采购变更或澄清信息;

(五) 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录及供应商产品信息;

(六) 政府采购违规通报信息;

(七)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允许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对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五条 对本地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分站点上公告。

第十六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加载经授权、委托接受的自治区本级采购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州市分网站上发布信息必须提供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自治区集中采购变分散采购或公开招标变更其他采购方式而进行的政府采购公告必须提供相关政府采购项目批复单。

第十八条  采购人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州市分网站上发布信息必须通过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审核。凡是分散采购范围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变更采购方式而进行的政府采购公告必须提供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第四章  网站管理

第十九条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成功注册并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会员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网站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的会员对所提供的《会员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其在本网站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相关当事人进行修改或澄清并进行删除。

第二十二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新疆政府采购网各分站点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建设政府采购网站。

第二十三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的网页设置、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等需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上发布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刊登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信息,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地州市分站点或者其他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信息发布必须体现严肃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原则。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审核发布流程,落实责任制,确保政府采购网信息内容完整无误,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的维护应遵循“统筹规划、应用优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分工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发布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组织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 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 不首先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或各地州市分网站上公告相关信息的;

(三)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地州市分网站上公告同一采购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组织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采购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公告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自治区财政厅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信息结果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责成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凡非法干预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站点的信息公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站点发布信息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检举和投诉,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