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6-30 浏览次数: 141

新财控20091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小汽车控购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监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新党办发[2009]9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小汽车控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办 [1995]3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35号)规定,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小汽车;严禁购置进口小汽车;从严审核购置大排量、高耗能越野车。

二、严格控制购置小汽车费用支出。2009年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

三、认真编制购置小汽车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更新车辆经费预算的审核工作,凡没有列入当年购置、更新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不予审批。

四、加强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外债资金配备车辆的管理。凡涉及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外债资金配备车辆的情况,在项目准备阶段,项目执行单位必须及时向自治区控办(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明确配备车辆事宜;在项目实施阶段,由项目主管单位与自治区控办联合发文后,方可统一办理车辆控购手续。

五、严禁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单位车辆编制购置小汽车。

六、加强对自收自支单位购置小汽车的审批和管理。严禁利用自收自支单位没有核定小汽车编制为由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

七、加强对救护车辆等专用车和特种车辆编制的审核工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核定标准。

八、严禁未办理车辆控购手续提前购置小汽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完车辆控购手续后,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车辆政府采购事宜。

九、各地控办要协同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规范处置、报废车辆相关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严格审核处置、报废车辆相关手续。

十、为加强小汽车控购审批管理,各地、州(市)购车手续须由当地控办集中统一到自治区控办办理。确需单位自行办理的,由当地控办出具委托函;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须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办理小汽车审批手续。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小汽车 控购 管理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9年6月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