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1年4月29日校长办公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保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采购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师范大学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标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招标采购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委(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工会、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信息管理中心、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采购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审批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等工作;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监督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招标采购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温泉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办法以及招标采购程序、招标评标纪律、规则等工作;具体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核、公示,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发放、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的起草与审核会签等日常事务的组织工作;负责校内招标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负责招标采购项目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宣布;负责投标单位资质审核与诚信档案的建立;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竣工验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督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校纪检委(监察室),成员由纪检委(监察室)、工会、计财处等部门的人员和项目单位代表组成。重大项目需教职工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参与,主要负责制定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招标采购工作的造价控制、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负责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标底的保管;参与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审核工作;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审核与财务监督工作;负责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参与对重大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项目单位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由监督工作组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外聘。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程序
第十条 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及地方专项资金所采购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的项目,均须进行招标,具体事宜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办理。
(一)在自治区区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并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当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自治区区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当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执行;
(三)未达到自治区区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或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内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具体如下:
1.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医疗器械、实验器材、图书资料、教材、纪念品、奖品、礼品、药品及家具、服装、劳保用品、卫生用品、卧具、粮油、副食品、煤炭等均属于货物类。
2.工程类:5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维修、供电、供暖、供水、供热、网络等工程项目。
3.服务类: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中介服务、工程设计、地质勘查、咨询、委托、租赁、雇佣等项目。
4.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采购:
(一) 抗灾抢险期间的应急项目;
(二) 涉及技术保密的项目;
(三) 个人向学校捐赠、希望项目完毕向学校移交实物形态的项目;
(四) 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凡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均应根据招标采购类别,分别通过各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招标采购办公室,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程序:
(一)项目审批:项目单位填写《新疆师范大学内部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或《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将项目立项报告、项目方案(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实质性要求)报送招标采购办公室,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文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编制,技术文件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
(三)项目公告: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在校园网上就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标人资质等事宜发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招标采购公告。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由审计处自行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负责编制。
(五)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具体工作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
1.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在开标前对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结果作为投标单位资信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关于资信条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采购项目的能力和实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必须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否则,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学校利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应当在监督工作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在打开标书前,招标主持人宣布评标程序、方法、规则、纪律。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监督工作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审核投标单位资质经确认无误后,招标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唱标、记标等工作)。
3.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评标:评标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
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售后服务、项目方案、经营业绩、企业信誉等因素按照既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评标全过程必须接受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规定评选产生的中标人,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有否决权。
7.评标专家的费用列入学校部门预算,由学校支付。
(八)中标: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一般情况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当日确定中标单位,特殊情况可次日确定。
3.招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工作组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4.招标采购办公室对中标结果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投标人的报价超出了采购预算,项目单位不能支付的。
招标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每项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招标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一)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招标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采购项目类别、名称、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参会人员;
2.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招标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载明原由和其他相应记载;
4.邀请和选择投标人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6.废标的原因等。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约
第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起草项目合同的商务部分,项目单位负责起草项目合同的技术部分,并填写《新疆师范大学合同审核会签单》或《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项目合同审核会签单》,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投标文件、答疑记录、图纸等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签订正式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项目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内的合同执行合同会签制度,100万元以上(含)的合同执行合同会审制度。
第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一)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二)中标人确需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承担分包项目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检委(监察室)、计财处及有关技术人员,按项目合同约定条款对其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监督工作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全程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工作组必须对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调研、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抽取、投标人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二)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等信息,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
(三)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代理执行的情况;
4.有关政府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5.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该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则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师校字[2009]28号《新疆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招标采购方式
2.评标方法
3.新疆师范大学内部招标项目申请表
4.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
5.新疆示范大学合同审核会签单
6.新疆师范大学温泉校区建设项目合同审核会签单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