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工程建设(修缮)暂估价项目
采购实施细则(暂行)
(经2013年5月10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对我校工程建设(修缮)中暂估价项目采购等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对工程建设(修缮)的质量、进度及造价的有效控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新师校字[2011]79号]中暂估价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经2013年5月10日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特补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暂估价项目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包括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项目。
第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工程建设(修缮)中专业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及设备采购工作。
第三条 学校监察及审计等部门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第二章 专业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及设备的确定
第四条 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及设备的确定原则
1.工程建设中图纸需进一步深化的项目;
2.工程建设中需特殊专业资质施工的项目;
3.影响装饰工程效果、档次的重要材料和设备;
4.材料市场中价格波动较大的重要材料及设备;
5.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中所涉及的在原设计图纸中没有体现且在施工单位投标《预算书》中也无报价的材料及设备。
第五条 专业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及设备暂估金额的确定办法
在工程建设(修缮)施工招标阶段,由审计处组织编制专业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及设备清单,并根据项目预算、工程特点、市场行情确定暂估金额,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形成《招标文件》中《专业暂估项目和材料设备暂估价清单》。
第三章 专业工程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及设备的招标采购
第六条 专业工程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及设备采购的范围
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项目。
第七条 材料暂估价表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项目的确认
在工程建设(修缮)施工阶段,暂估价表中的项目名称、数量、暂估价由审计处负责提供;暂估价表中各项目的规格、技术参数、大样图、施工方案及施工图(专业工程)由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设计、监理、施工、项目单位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予以确认,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按程序填写《学校内部招标采购申请表》。以上资料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提交给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便如期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 专业暂估项目、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份报价。
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市场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
2.组织招标采购的方法
方法一:甲方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乙方参与。乙方主要参与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编制,同时乙方及监理单位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方法二:乙方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甲方参与。甲方主要参与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招标文件须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同时甲方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根据暂估项目的特点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以上两种方法中选取,评标结果应根据暂估项目的特点及工程量,推荐一名或多名中标候选人。
1. 参与招标采购的人员: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审计、纪检、承包人、监理、设计、外聘专家、项目单位等;
2. 暂估项目的金额低于自治区、学校招标采购规定中招标采购限定标准的,可参照该办法执行,也可以由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处等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特点认质、认价。
第九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
承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与专业工程分包商签订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价款金额,以此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暂估价项目的结算
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如总承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如无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的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暂估价的结算。
在工程结算时,材料暂估单价应按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进行结算,其材料确认价格与材料暂定价格差价部分应计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差价部分同时也应计取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约定包干的措施费用除外)。
在工程结算时,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工程价格应按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相应工程价格进行结算,原合同价款中的措施费不作调整,其差价部分应计入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款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第十一条 暂估材料样品的管理
1. 样品库的建立:按程序依法招标所确定的暂估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该材料的样品,按程序入样品库封存。
2. 样品库的管理: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采购办公室和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双方共同管理。
3. 样品的使用:暂估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由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招标采购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承包方、监理单位、项目单位等部门,对供货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检,必要时进行破坏性检验,并与封存的样品进行比对,所有暂估材料须经以上程序确认后方可使用。未经过以上程序确认的不得使用并一律退货,责任由供货商自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