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师校字〔2015〕193号
新疆师范大学办公设备配置及使用
管理办法(修订)
(经2015年12月24日第十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促进学校办公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降低办公费用,提高资金效益,形成勤俭办学的风尚,努力构建节约型校园,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师范大学内设机构及附设机构的办公设备配置使用及管理。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指室内办公所需的家具及设备。其它各类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室设备、公共场所设备,各类生产性设备、安全设备、运输设备、医院设备,后勤保障专用设备、各类特种装备及其它有特定用途的非办公室通用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设备配置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办公设备的配置按照简洁够用、方便实用的原则进行限额配置,基本配置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
(二)预算管理原则。办公设备配置实行预算管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设备原则上不予配置。
(三)物尽其用原则。办公设备配置前应核查现有设备配置、使用年限及使用状况,采取交旧领新;部门内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和使用登记制度,做到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率;计算机配置数量根据部门工作性质确定。
第三条 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管理
办公设备购置由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统一采购。校内各单位购置办公设备,须经资产管理处、相关经费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审核并签署意见,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机关行政部门购置办公设备须经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计财处签署意见,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其维修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限额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见附件一,各类工作平台、工作室配置参照该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通用办公家具限额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见附件二,各类工作平台、工作室配置参照该标准执行。
第六条 办公设备的新增程序
(一)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经学校审核审批纳入预算管理。需新增办公设备的单位应在每年度11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次年采购需求计划,经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后纳入预算、列入政府采购计划。
(二)设备使用单位提前1个月提出设备采购申请并启动学校政府采购审批流程,经资产管理处、相关管理部门和计财处签署意见,学校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由资产管理处安排采购。
第七条 办公设备的更新程序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完好办公设备,不予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其更新计划由资产管理处受理并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并具备更新条件的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纳入资产管理处更新计划。
第八条 离任干部办公设备的资产移交程序
校内调动的,其“使用人”属个人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除外)携带到下一个岗位,其他设备资产需办理移交手续;不同级别调动的,个人在原部门使用的全部设备资产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离任干部在原部门任正职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监交;离任干部在原部门任副职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由原部门正职干部负责监交。移交时必须要有书面手续。移交手续一式三份(移交人一份,原部门一份,资产管理处一份)。
离任干部不经原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携带给个人配置的办公设备离开原部门的,由原部门负责追回,拒不交回的,由计财处根据购买时的原价,从离任干部工资中扣回,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经济处罚;离任干部由于工作需要,确需将上述资产带离原部门的,必须向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原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同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资产划转手续。
第九条 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置程序
(一)办公设备报废由资产占有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和《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申请处置清单》;存在业务隶属或归口管理关系的,申报表经业务归口部门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受理报废申请,审核资产信息,确认账实相符,依照相关政策审核其报废条件,对资产信息确认无误且符合政策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三)办公设备鉴定结果经审核、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学校负责人审批后,启动报废资产上报审批及处置程序。
第十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报废处置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办公设备,各单位应及时响应学校资产报废处置的工作程序及要求,保护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私自拆卸零部(配)件。零部(配)件不完整的设备不予办理报废处置。对整体登记为固定资产的办公用系统集成设备,其组成部(配)件或子系统如有需要更换更新的,按维修处理,不作为单独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使用遵循部门责任人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时,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损坏严重者,须由责任人负责更新不低于被损坏设备档次的设备。因管理不善丢失设备,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新疆师范大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暂行)
2.新疆师范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暂行)
2015年12月24日
抄送:资产管理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汉文十份
附件1:
新疆师范大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暂行) |
序号 | 类别名称 | 规格 | 使用人 | 购置金额上限(元) | 配置控制标准 | 最低使用年限 | 备注 |
1 | 台式计算机 | | 个人使用 | 4500 | 每人配置1台 | 7年 | 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增配数量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数的20% |
2 | 基础软件(操作系统) | | 个人使用 | | 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并入计算机硬件价格 | 5年 | |
3 | 支撑软件(杀毒软件) | | 个人使用 | | 学校统一配置 | 5年 | |
4 | 便携式计算机 | | 部门公用 | 6000 | 每个部门配置1台 | 7年 | 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增配数量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数的20% |
5 | 传真一体机 | | 部门公用 | 1800 | 每个部门配置1台 | 6年 | |
6 | 扫描仪 | | 部门公用 | 2500 | 每个部门配置1套 | 8年 | |
7 | 打印机 | A4 | 部门公用 | 1500 | 每间办公室配置1台 | 7年或打印6万张 | |
8 | 打印机 | A3 | 部门公用 | 50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7年或打印6万张 | 选配 |
9 | 专用打印机 | | 部门公用 | 35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6年 | 选配 |
10 | 电视机 | | 会议室用 | 5000 | 原则上只配置视频会议室 | 8年 | 选配 |
11 | 空调 | | 会议室用 | 6000 | 原则上只配置于会议室 | 8年 | 选配 |
12 | 复印机 | | 部门公用 | 80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7年或复印30万张 | 选配 |
13 | 多功能一体机 | | 部门公用 | 30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6年 | 选配 |
14 | 照相机及器材 | | 部门公用 | 100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10年 | 选配 |
15 | 摄像机 | | 部门公用 | 60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10年 | 选配 |
16 | 速印机 | | 部门公用 | 300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8年或复印650万张 | 选配 |
17 | 投影设备 | | 部门公用 | 70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5年 | 选配 |
18 | 碎纸机 | | 部门公用 | 1500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10年 | 选配 |
19 | 应用软件(办公软件) | | 部门公用 |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5年 | 选配 |
注:1.以上办公设备按单位在编在岗实有人数进行配置,工勤人员视业务需要配置; 2.以上选配项目须经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纪检委、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3. 根据工作实际需特殊配置的,另行申请,经论证后方可购置。 |
附件2:
新疆师范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最低使用年限(暂行)
岗位类别 | 使用人 | 名称 | 规格 | 配置控制标准 | 配置标准(元) | 购置金额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 | 备注说明 |
校级领导 正高职称 | 个人使用 | 台桌类 | 1800*900 | 1张 | 按照每人不超过9500元配置 | 2600 | 15年 | |
个人使用 | 椅凳类 | | 1把 | 1700 | 10年 | |
个人使用 | 文件柜 | | 根据需要配备 | 1800 | 15年 | 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增配数量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数的20% |
个人使用 | 茶几 | | 1个 | | 15年 | |
个人使用 | 衣架类 | | 1个 | 200 | 10年 | |
个人使用 | 客用椅凳 | | 2把 | | 10年 | |
个人使用 | 沙发类 | 七人 | 1套 | 3200 | 10年 | |
个人使用 | 茶水柜 | | 1个 | | 10年 | |
中层干部 副高职称 | 个人使用 | 台桌类 | 1600*800 | 1张 | 按照每人不超过8000元配置 | 2100 | 15年 | |
个人使用 | 椅凳类 | | 1把 | 1400 | 10年 | |
个人使用 | 文件柜 | | 根据需要配备 | 1500 | 15年 | 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增配数量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数的20% |
部门公用 | 茶几 | | 每间办公室配1个 | | 15年 | |
部门公用 | 衣架类 | | 每间办公室配1个 | 200 | 10年 | |
部门公用 | 客用椅凳 | | 每间办公室配2把 | | 10年 | |
部门公用 | 沙发类 | 五人 | 每间办公室配1套 | 2800 | 10年 | |
科级及以下干部中级及以下职称 | 个人使用 | 台桌类 | 1400*700 | 1张 | 按照每人不超过3700元配置 | 1000 | 15年 | |
个人使用 | 椅凳类 | | 1把 | 700 | 10年 | |
个人使用 | 文件柜 | | 根据需要配备 | 800 | 15年 | 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增配数量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数的20% |
部门公用 | 茶几 | | 每间办公室配1个 | | 15年 | |
部门公用 | 衣架类 | | 每间办公室配1个 | 200 | 10年 | |
部门公用 | 客用椅凳 | | 每间办公室配2把 | | 10年 | |
部门公用 | 沙发类 | 三人 | 每间办公室配1个 | 1000 | 10年 | |
其他 | 部门公用 | 保险柜 | 保密柜原则上只配置给单位从事机要、档案、财务工作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 | 15年 | |
会议室用 | 家具 | 每平方米配置不超过500元。 |
注:1.以上办公设备按单位在编在岗实有人数进行配置,工勤人员视业务需要配置; 2.以上选配项目须经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纪检委、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3. 根据工作实际需特殊配置的,另行申请,经论证后方可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