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17 浏览次数: 722

新  疆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新师校字〔201954


新疆师范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推进房屋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 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66号)之规定,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调配,集中安排、定额配置、超额腾退”的原则,合理确定校内各部门的行政办公用房数量,进一步规范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房是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公有住房、学生宿舍、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两部分组成。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办公用房是由学校核定,用于行政办公的办公室和资料室等基本办公用房。具体是: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开水间、卫生间;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各类用房。

第四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校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包括“双肩挑”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均按行政职务核定,不得超过下表中的标准:

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级别

面积(平方米/人)

正厅级

30

副厅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科级

9

本规定所指面积,均为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公用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五条 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人员信息,依据学校组织和人事部门确认的行政级别及各部门(学院)行政人员编制数为基准,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使用功能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核定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要统筹安排和管理本部门核定的行政办公用房,各级人员不得超标使用,多部门任职的人员只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未经学校批准各部门(学院)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第七条 各部门(学院)因机构、人员调整确需增加行政办公用房的,首先应当在本部门(学院)已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调剂解决;本部门(学院)现有行政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求或有涉及特殊用房需求的(如保密室、档案室等),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重新核定,予以适当配置。各部门(学院)因职能调整、人员变动,资产管理处需重新核定其行政办公用房,超出部分应及时退回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办公用房资源共享利用,用于共享的会议室等办公用房不计入各部门(学院)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第九条 行政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改建、扩建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第十条行政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资金,统一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维修。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资产管理处、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行政办公用房清查小组,定期开展行政办公用房的清查工作。对办公用房超标使用的部门(学院)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使用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2019527

抄送:资产管理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6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