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离任干部及教职办理资产移交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6-17 浏览次数: 305

 

新  疆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新师校办字〔20193


新疆师范大学离任干部及教职工

办理资产移交的规定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领导干部及教职工离任办理资产移交事项规定如下:

一、调离原部门(学院)到新部门(学院)任职的离任干部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的资产包括:电脑(台式机、一体机、笔记本)、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办公桌椅、图书资料等规定资产;移动硬盘、录音笔等低值品。

二、离任干部在原部门(学院)任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由资产管理处派人监交;离任干部在原部门(学院)任副职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由原单位正职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监交。移交时必须要有书面手续,移交手续一式三份,移交人一份,原部门(学院)一份,资产管理处一份。

三、干部离任时资产移交手续未完成或移交不清的,造成原部门(学院)资产出现账实不符,由离任干部负责。离任干部携带配置给个人的办公设备离开原部门(学院)的,应由原部门(学院)负责追回。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追究,依据《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执行。

四、对离校、离任、退休的教职工资产移交按要求进行备案。资产移交工作由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进行监交,并将资产移交表签字盖章后报资产管理处。

五、办理移交期限:自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文件之日,移交期限一个月并按规定报资产管理处,到期未按规定落实的部门(学院)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六、资产移交三方签字时,提前通知资产管理处,以便派人监交。

  

  

2019527

抄送:资产管理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6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