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新 疆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文 件
新师党发〔2019〕47号
关于印发《中共新疆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部门、学院:
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中共新疆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新疆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新疆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中共新疆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要求,理顺和巩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控机制,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学校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的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二、落实管理职责
学校承担本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科学分类国有资产,实行资产分级分类管理;推进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严格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加强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资产使用评价体系,评估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学校成立新疆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力状况,在充分了解学校现有资产占用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实行人员标准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管理相结合,从资金源头上有效防止资产购置的随意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改革学校预算,将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学校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专项的管理,加强项目投资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改革经费管理办法,完善资产购置论证,确保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和共建共享。
四、严格各类资产管理
1.土地资产管理。学校土地是学校赖以生存且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要加强学校土地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安全、完整和合理有效利用;要完整、准确掌握用地红线范围和土地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我校事业发展需要,本着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生产经营等用地进行配置和调整,推进我校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大型装备和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加强大型(含特型、特种)装备的科学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大力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围绕开放服务,分层次整合、建设仪器平台资源,增强大型仪器设备科学管理意识,进一步建立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机制,普及开放服务的理念;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在线管理系统和贵重、精密仪器使用预约系统,实行仪器设备开放使用和有偿使用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3.无形资产管理。要进一步增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切实保护、管理好以知识产权为主的各类无形资产,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无形资产价值量化管理,建立无形资产核算体系、评估体系,规范无形资产中介服务;综合考虑资本要素、管理要素和个体贡献对无形资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贡献度,建立健全无形资产使用、转让(含出售、出让)、对外合作、对外投资收益分配制度,激励学校所属单位和教职工创新创造无形资产,合理使用无形资产,促进无形资产价值增值转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促进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和转化,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的产业化;要加强学校的品牌管理,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利益。
4.图书资料及文物等资产的管理。要加强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的管理,提高图书资料、电子资源的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捐赠物品、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其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做好捐赠物品、文物及陈列品的登记、建档和保护工作;要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科学确定归档范围、内容,确保重要档案资源不流失,并加强对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立卷归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档案资料有偿使用制度和保密制度。
5.公共用房资产的使用管理。加强行政用房管理,根据校内机构设置情况和部门定编原则,按照配置标准核定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机关部门新增办公用房;加强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对各学院(系)、研究院和研究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各院(系)等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的自管教室、实验室、办公用房、教师工作室、会议室等,实行“定编定额管理,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各类学生数、教学科研任务等,统一核定指标,统一制定有偿使用的标准,逐步建立其资源约束机制;加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管理,对公共教室、面向全校的基础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会堂(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核定公共用房的总量,实行“学校统筹房源、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具体负责管理”的办法,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用房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效益;加强学生公寓使用管理,实行“学校统筹房源、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调配、后勤物业单位提供服务保障”的模式,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公寓房源,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学生公寓的使用效益,严禁私自占用、挪用和转租、出借学生公寓;加强教职工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包括教职工租赁房、周转房、专家公寓、博士后公寓等,建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周转房、专家公寓等的租赁合同管理,做好周转房、专家公寓等的安排和管理工作,严禁转租、出借校内教职工公有住房。
6.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方定期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加强其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和经营绩效评估;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方应定期向学校相关领导报告并向相关部门表报资产变动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投入指标、产出指标、效率指标、效益指标、效果指标等;要定期审计和评估资产使用效益,提出资产管理绩效分析报告;要加强对外投资等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规范商业物业出租、出借管理
学校的商业、物业出租主要是指校内外的校产商业店面、车库(位)等的租赁活动。相应归口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校内外商业物业的经营项目、招租活动(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合同签订等,负责租金收取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作好成本核算,并按规定纳税和上缴学校租金收益。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六、规范国有资产购建及处置行为
进一步完善物资设备、图书电子数据资料等的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验收程序,把好验收关。加强政府采购和大型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完善基建(修缮)项目的审批制度,规范基建(修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严格竣工验收;进一步规范我校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七、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校园网构建资产管理公共平台,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网络化管理,全面、动态掌握各学院、部门国有资产的占用、使用、处置状况,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并作为编制和安排学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完善国有资产制度体系
1.实施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完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对各类占有我校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对各部门和各学院、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防止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和正常使用,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2.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上年度国用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国用资产管理委员会,经审议上报学校党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等;资产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3.建立稳定的资产“二级管理”人员队伍及培训机制。在各学院、部门设置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本学院、部门的资产日常管理。学校每年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更新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水平。
4.及时修订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将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报学校党委审批执行。
中共新疆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