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7-02 浏览次数: 1055

新   疆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新师校字〔201957号                        


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

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各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99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教政法〔20178号)《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

凡所有权属于学校,无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只要符合报废原则和条件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报废的对象和范围。

二、固定资产报废界定

(一)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内部所有登记在固定资产账上,或未及时登账的各类仪器设备、房屋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要进行固定资产注销的行为。

(二)报废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报废仪器设备首先要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且经鉴定目前不能使用,无法修复。

2.超过最低使用年限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原价的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从安全角度出发,不允许使用,但又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专门机构鉴定的设备。

(三)报废物资的分类

1.固定资产类: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2.低值耐用品类:单价在1000元以下,能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形态。如低值仪器、工(量)具、家具等。

三、资产报废程序

(一)各部门(学院)申报: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原则上每年4月、10月集中进行申报。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中提交报废申请,并下载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填写后必须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如实填写报废原因,盖章后提交归口部门(教学仪器设备归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屋、建筑构筑物归属资产管理处;车辆、教室、寝室的家具归属后勤服务中心;图书资料归属图书馆;其他各类设备归属各使用部门),各归口部门汇总后再报资产管理处。

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一份、资产管理处两份)。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是否达到该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可否修复并继续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完整等。

(三)鉴定审批:资产管理处组织专业人员会同归口部门进行报废设备的论证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鉴定,最后报学校批准发文。

四、报废资产的批准权限

(一)报废处置房屋、车辆、土地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签署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发文后,方可处置。

(二)报废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签署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发文后,方可处置。

(三)报废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批准发文后,方可处置。

(四)报废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由资产归口部门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发文,方可处置,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五、报废资产的处置

(一)已报废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其回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凡需利用的零部件,均由资产管理处对该资产的利用情况作好去向、用途记录。

(二)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回收机构负责清运。

(三)报废资产处理时,按程序及相关制度执行。收回的残值收入交计划财务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报废物资运出校门时,应持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保卫处方可放行。

六、固定资产报废的违规处理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

2.通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

3.交通运输设备—机动车

4.专用设备

(注:“新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文规定,随时更新。)

2019429

送:资产管理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65日印发                    


附件1                  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

(依据自治区财政厅20183月)

序号

类别名称

最低使用年限

备注

1

台式计算机

6

2

便携式计算机

6

3

复印机

6

 

4

多功能一体机

6

 

5

传真通信设备

6

 

6

照相机及器材

6

 

7

摄像机

5

 

8

打印机

6

 

9

速印机

6

 

10

投影设备

6

 

11

扫描仪

6

 

12

碎纸机

6

 

13

电视机

8

 

14

空调

8

 

15

基础软件(操作系统)

5

16

支撑软件(杀毒软件)

5

17

应用软件(办公软件)

5

  

  

  

  

附件2        通用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

序号

类别名称

最低使用年限

备注

1

台桌类

15

 

2

椅凳类

10

 

3

文件柜

15

 

4

衣架类

10

 

5

沙发类

10

 

6

保险柜

15

 

 

附件3         交通运输设备—机动车(试行)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8

包括轿车、越野车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8

 

3

微型载货汽车

8

总质量小于等于1.8

4

载货汽车

8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8

指全挂汽车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8

 

7

矿山作业专用车

8

 

8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8

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

三轮汽车

8

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10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

8

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11

两轮摩托车

8

15万公里

12

三轮摩托车

8

 

说明:交通运输设备—机动车报废时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尾气检测不合格报告

附件4                      专用设备(试行)

序号

设备名称

使用年限(年)

备注

1

监控设备

10

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2

道路清扫设备

8

 

3

电子设备

6

 

4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像设备、传送设备)

5

 

5

音响设备

5

 

6

健身房设备

5

 

7

通讯设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