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9-17 浏览次数: 7123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新财购〔201816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20181128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

A02

通用设备

A020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2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02

交换设备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

A020105

存储设备

A02010502

磁盘阵列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1

打印设备

A02010609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

计算机软件

A02010803

应用软件

*A0201080301

通用应用软件

指商品化,单次采购金额0.5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无需研发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财务软件、防病毒软件

A0202

办公设备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A020213

条码扫描器

A020204

照相机及器材

*A02020401

照相机

*A02020402

镜头及器材

A0203

车辆

A020301

载货汽车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A02030501

轿车

*A02030502

越野车

*A02030503

商务车

*A020306

客车

A0205

机械设备

A020504

锅炉

单次采购金额在50万以上。

A02051228

电梯

单次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上。

A0206

电气设备

A020615

电源设备

*A02061504

不间断电源(UPS

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A02061801

制冷电器

 

*A0206180101

电冰箱

 

A02061802

空气调节电器

 

*A0206180203

空调机

A02061803

清洁卫生电器

 

*A0206180301

洗衣机

A0207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A020713

卫星定位导航系统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

A0208

通信设备

 

A020807

电话通信设备

 

A020810

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

 

*A02081001

传真机

A0209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910

电视设备

*A02091001

电视机

 

A020911

视频设备

*A02091102

通用摄像机

 

A03

专用设备

 

A0318

造纸和印刷机械

 

*A031806

数码印刷机

 

A06

家具用具

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及家具零配件等除外。

A07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A0703

被服装具

 

A070301

被服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

B

工程

 

B07

装修工程

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需开工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B08

修缮工程

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修缮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修缮除外,需开工许可证的项目除外。

C

服务

 

C02

信息技术服务

 

C0201

软件开发服务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100万元)

C0202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100万元)

C03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

 

C0301

网络线路租赁服务

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100万元)

C05

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06

会议和展览服务

 

*C0601

会议服务(一二三类会议)

 

C08

商务服务

 

C0814

印刷和出版服务

 

*C081401

印刷服务

 

C081402

出版服务

单次采购金额达30万元以上

C15

金融服务

 

C1504

保险服务

 

C150402

财产保险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交强险除外)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同类项目年预算金额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参加集中采购。已列入协议定点采购的,按协议定点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同类项目年预算金额或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参加集中采购。

除上述内容外,列入下表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

品目

备注

政法系统

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警械设备

应急管理系统

消防设备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煤田地质局

有色地勘局

应急管理系统

地质勘探、钻采及人工地震仪器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系统

疫苗、冻精、耳标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科研仪器设备

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检验检测专用设备

卫生健康系统

医疗设备

教育系统

教学专用仪器、教具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系统

农业和林业机械、农林牧渔专用仪器、水文仪器设备、植保器械、种子设备

体育系统

体育设备

注:列入政府采购品目A020307的专用车辆,A0210的仪器仪表,A0309工程机械,由各系统主管单位按照部门集中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400万元(含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管理

各级部门(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及执行和采购合同的履行,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超预算超标准采购的,规避集中采购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资金,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管理,在预算年度内合理安排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采购人要提前研究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提前安排研究论证政府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将政府采购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到位,避免因采购前期工作不到位影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实施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标注“*”号的项目,属于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五)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对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单位主管部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部门集中备案要求进行电子备案。

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按程序报批

(六)政府采购资产配置要求

各级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执行,认真执行软件正版化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升级或卸载软件。

(七)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宾馆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行〔201539号)规定,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举办的以外,必须在年度招标确定的定点宾馆召开并办理政府采购相关备案手续。

(八)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创新、绿色、军民融合等政策目标,促进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

1.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国内产品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监狱企业发展等。要认真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措施,包括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不得设置门槛等。

3.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照明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电视机、电热水器、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大类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采购,必须优先选择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九)关于自治区驻外单位政府采购

自治区驻外单位(区外)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实行分散采购;自治区驻外单位(区内,含垂直管理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参加所在地(州、市)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将年度采购计划提前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

驻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细化管理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十)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

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采购活动,社会资本合作方的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