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遴选与管理,约束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通过学校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确定的、受学校委托代为组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遴选、业务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全面负责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必须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名录登记。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四)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机构、监管部门的管理及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代理机构一般每 2年遴选一次,每次不少于 5家。如因考核、解约等因素造成代理机构减少的;或由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增多确需增加代理机构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增补。新建工程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可单独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依据《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遴选。遴选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
第八条 招标办应及时完善代理机构信息库。代理机构信息库由代理机构相关信息、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情况、日常工作评价等内容构成。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一般合同期为2年(新建工程项目代理机构除外)。代理合同应涵盖委托事项、代理权限、范围、服务内容及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代理机构的业务分配
第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委托招标项目立项后,由招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参加,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入围招标代理机构中抽取该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一)随机抽签方式。招标办将5个入围招标代理机构依次编成1—5个号码球。项目申报部门在5个号码球中随机抽取1个招标代理机构,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每个项目抽取一次。抽取的过程需留档。
(二)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现场填写《新疆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抽签记录单》(附件一),并由招标办及项目申报部门人员签字确认、留档。
(三)若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申明不能完成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则按程序重新抽签。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接受学校的委托,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因违反《新疆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被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它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严格遵守《新疆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与廉洁承诺书》(附件二)相关内容,以求实认真的态度,竭诚为学校服务,维护学校的利益,充分满足学校发展的需求。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学校项目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获取项目代理工作后,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从招标工作开始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处理并落实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严禁泄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秘密,如有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要求,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论证,并负责解释招标文件,解释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守的秘密。招标代理机构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学校有权终止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权。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发布招标信息,保证招标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充分引进竞争机制,保障学校选择最佳投标人。在招标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办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规定抽取招标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核对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评审资料,并将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招标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负责或协助退还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询问质疑投诉时,需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并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材料,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标、评标资料移交管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存档工作。项目结束后一周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项目资料装订成册(两套)并形成电子文档、制作目录清单,移送学校招标办;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情形外,招标代理机构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新疆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抽签记录单.doc
附件二 新疆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与廉洁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