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师范大学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6-27 浏览次数: 325

 


各部门(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师范大学各部门(学院)、教师的自行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新疆师范大学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内容

本意见是针对《新疆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新师校字〔202018号)第十条(一)2款、(二)4款规定中的相关采购项目以及对《新疆师范大学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要求。在新疆师范大学办公系统(OA)采购申请流程中签批为“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方式的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自行采购总原则

各部门(学院)、教师自行采购各项工作,需参照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制度,制定本部门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落实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对上述资料做好相应的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三、建议采购形式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前需充分做好市场调研,详细编制技术参数或服务要求,按不同项目类别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

原则上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价格较为透明的小型维修项目;服务类项目为一般性常规技术服务,可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评标原则:在满足技术参数和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者中标。

2.竞争性磋商

采购项目以提供的技术方案、服务内容、质量作为评审的重点要素,建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3.单一来源谈判

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部门(学院)、教师,对为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做文字性说明,并留存于部门(学院)作为采购过程不可缺少的资料。原则上,单一供应商的采购应综合考虑采购来源的唯一性、垄断性、延续性、配套性、应急性、安全性等。

四、采购组人员构成

各部门(学院)在组织采购过程时,应按照部门(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组建3人以上(人员数为单数)采购小组实施采购,建议其中1人为部门(学院)领导。

五、招投标过程资料保存

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服务内容等资料,按程序组织评标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料、评标记录,由自行采购部门(学院)、教师存档。

六、合同签订

需签订合同的项目,根据评标结果按《新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供执行部门参考。



          资产管理处

           20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