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师范大学离职教职工住房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4-11 浏览次数: 522

关于新疆师范大学离职教职工住房处理

意   见

 

经 2021 年 5 月 21 日第 33 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二条:“在学校拥有住房的,须按照学校离职教职工住房处理意见等办理。” 的相关配套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新疆师范大学各类教职工住房,现针对教职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与住房相关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教职工居住学校所属公有住房

目前学校公有住房分福利租房、周转房、教工宿舍、专家公寓四类。

教职工因各类原因导致人事关系离开学校的,均按《新疆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新师校字[2019]53号)有关规定缴清租住相关费用后,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离校。

二、教职工享受过学校集资建房房改政策的住房

集资建房是指现阶段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教职工自愿的原则,由教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教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根据教职工不同离校原因,按照以下情况分类解决:

(一)教职工本人主动提出离职(含辞职、调动等)

1.在校服务期限已满,学校同意离校的。教职工无需退还集资建房,但如出售则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原则上只能出售给学校在编教职工;如无人购买,可出售给学校,并聘请中介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学校将按低于市场评估价5%的价格回收。即不得向社会公众出售。

2.在校服务期限未满,学校同意离校的。教职工需将集资建房退还学校。一是离职时集资建房尚在居住的教职工,

学校按照原购房所交集资建房款退还(不计利息),装修款不在退款之列。二是已将集资建房出售的教职工需将二级市场出售价(已在房产交易大厅备案的以备案合同价为准;未在房产交易大厅备案的以房产评估价为准)与所交集资建房款的差额部分(即获利部分)退还学校。

服务期限以人事部门与教职工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时限,并结合《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二)经学校同意解聘或辞退的教职工

参照本款第一类执行。

(三)组织任命的教职工

组织任命离校的教职工,无需退还集资建房。

三、按以上要求处理住房事宜后,教职工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资产管理处

202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