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17 浏览次数: 970

新 疆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新师校字〔201953


新疆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疆师范大学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率,使学校的住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根据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解决本校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住房困难的居住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及人才引进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手续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新疆师范大学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党办、校办、纪检委、工会、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公房的宏观管理。学校公有住房分配由资产管理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新疆师范大学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有:

1.制定学校房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受理公有住房的租住或调整申请。

3.调研市场公房租金情况,提出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负责租金催缴。

4.代表学校与租住人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协议,负责办理租住人入住和退房手续。

5.负责对违规租住情况进行住房清退和处理。

6.负责租住人入住前公有住房的整修和入住后各项维修申报的受理工作。

7.负责对尚未出租的空置公有住房进行日常巡查,确保其安全与完好。

8.负责收集、整理公有住房的图纸资料和有关数据统计,建立房产档案,建立租金台账。

9.负责受理、解决教职工反映的其他公有住房问题。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学院)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学院)违规住户的思想教育工作。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办公室根据住户违规事实,依规依据进行处理。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类型

第七条福利租房。1994718日,国家《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实施,对当时未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产权的住户,其住房采取了按房改政策租住的形式继续居住。随着教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福利租房陆续退还学校,最终此类福租形式的住房将不复存在。

第八条周转房。指学校为引进人才(引进人才另有协议的按新疆师范大学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执行)和本市无住房的教职工,提供的过渡性住房。对于参加自治区“访惠聚”、深度扶贫、支教、内派教职工,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给予安排。

第九条教工宿舍。是为教职工解决本人住宿的用房,凡本校在册教职工(含同职级和长期聘用人员),在本市无产权住房者均可申请。教工宿舍所分的床位本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支配权。

第十条专家公寓。是为各类专家学者、外籍教师、挂职干部及援疆干部提供居住的公有住房。

第十一条以上住房租住人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周转房申请程序

1.申请人需填写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新疆师范大学周转房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2.资产管理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特殊情况者,提交新疆师范大学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审核通过者在校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资产管理处与租住人签订《新疆师范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教工宿舍申请程序

申请人需填写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新疆师范大学教工宿舍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页,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与其签订《新疆师范大学教工宿舍租住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专家公寓申请程序

专家公寓的申请,需由所在部门(学院)提交《新疆师范大学专家公寓申请表》,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出具《新疆师范大学专家公寓入住通知书》,由所在部门(学院)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五章租住期限

第十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学校根据与其签订的租住协议提供过渡性公有住房(福租房除外),期满后应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六条福利租房租住期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租住福利租房的住户如果未享受国家的其他房改优惠政策,该住房仍由原租住户或其配偶租住;租住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周转房租住期限。对符合申请周转房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仅提供自签订租住协议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性公有住房,租住协议一年一签,两年期满后应办理退房手续。对确实有困难的租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可以续租一年,续租期满,不再续租。协议期内租住人如需终止协议的可随时办理退租手续。对于参加自治区“访惠聚”、深度扶贫、支教、内派教职工,返回学校后,一个月内将周转房退回。

第十八条教工宿舍租住期限。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租住协议一年一签,逾期30天不续签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租住要求。

第十九条专家公寓租住期限

1)短期租住以租住时的申请期限为截止期限。

2)长期租住以租住人通过其他途径已解决住房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为截止期限。

3)挂职和援疆干部的租住期限以挂职和援疆工作期满为截止期限。

第六章租金标准和缴纳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房屋产权证面积计算:

1.福租房租金标准:目前暂按现行租金价格3.5/(月.平方米)收取,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周转房租金标准:周转房的租金标准为10/(月.平方米);今后租金标准随市场价格变化做相应调整。

3.教工宿舍租金标准为: 单人间200/(月.人),二至三人间100/(月.人)。博士可优先安排单人间。

4.专家公寓租金标准

(1)国际教育大厦的专家公寓租金收费标准为:

租住类型

收费标准

一居室

两居室

三居室

280/

380/

480/

2600/

3600/

4600/

短期(2个月)

2300/

3300/

4300/

长期(3个月以上)

2000/

3000/

4000/

注:冬季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调整。

2)三校区住宅区内的专家公寓租金收费标准为3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公有住房房租缴纳方式。

1.福利租房住户中工资关系在学校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的《扣租通知》每月在其工资中代扣;工资关系不在本校的,由资产管理处确定人员名单及应缴金额,租住户以现金的形式上缴学校财务,并采取“先缴费后住房”的管理方式。

2.周转房和教工宿舍的租金从租住人的工资中按月扣缴。

3.专家公寓的租金由申请部门及申请人按照使用期限按实结算。

第七章租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有住房租金统一上交学校财务,由计划财务处设立房产租金专用账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每年由资产管理处做出预算,房租总额的30%用于公有住房的日常维修、改造及购买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公有住房租赁保证金制度,租住人需按以下标准交纳租住保证金:周转房2000/套,教工宿舍2000/人。退房时,经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八章租住要求

第二十四条租住人入住时与房管人员共同验房,填写入住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租住人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维稳有关规定及学校校规校纪,配合房管部门、所在社区对房屋的检查和管理,共同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严禁利用所租住房含地下室从事下列活动:

1.利用所租住房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和堆放杂物;

2.利用所租住房从事经营性质的活动;

3.教工宿舍除遵守以上规定外,不得留宿他人,个人物品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二十六条租住人应严格遵守学校公有住房管理及社区、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房租、物业管理、水、电、天然气、采暖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周转房租住期内仅限教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严禁将所租住的公有住房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租住学校住房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租住人须注意用电、用水、用气安全,不准私自移动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严禁在表前接电、接水、接气。租住人因违章用水、用电、用气导致房屋发生火灾、跑水等事故,租住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租住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所租住房进行改造、装修,如确实需要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获批后才能实施。装修过程中不得更改房屋结构,产生的费用由租住人自行承担,因租住人装修或不当行为所致的维修,责任及相关维修费用由租住人承担。退租公有住房时,应保持房屋完好。退房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退还,同时租住人不得向新入住住户索要装修费用或补偿。

第三十条租住人在租住期内,因学校规划、建设、拆迁、资源整合、停用等原因需要租住人搬迁的,租住人应积极配合并变更租住协议,租住期限以原协议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三十一条在租住和搬迁过程中,租住人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无损。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区域。对所租住房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租住人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二条租住人在租住周转房期间过世的,配偶(非本校教职工)若要继续租住的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租住期限仍执行周转房的规定期限。

第三十三条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产管理处将督促租住人进行整改。

1.所租住房协议到期未续签租房协议的;

2.私自调换住房的;

3.擅自进行改造、装修或在户外乱搭建违章设施,拒不恢复的;

4.拖欠租金和水、电、暖、物业费等费用超过三个月的;

5.教工宿舍留宿他人、转借他人使用的。

拒不整改的,学校有权终止租住协议并无条件收回公房。拒绝交回公房的,按强占公房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双方的租住合同,租住人须无条件退出所租住房: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违反自治区安全维稳有关规定的;

2.将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如经营、开店、加工等);

3.因违章用水、用电、用气导致房屋发生重大事故的;

4.调离学校及辞职、自动离职、出国留学逾期不归;

5.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

签的(以人事处认定为准);

6.协议期内租住人购买了住房的;

7.协议期内租住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8.学校认定的其它应退还公有住房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视为强占公房,学校将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清退,并将此类租住人列入学校住房诚信档案,今后不能再租住学校公有住房:
1.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住房的
;

2.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续租且擅自占用住房的;

3.已不符合申请条件,应退房而拒不退房的;

4.阻止持有正当租住手续的租住人入住的;

5.有违反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约不退房的,自通知退房之日起,按协议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因调离、辞职、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先退还所租住房再予办理离校手续。如要延期退房,须缴纳保证金5000元并有校内在编教职工担保,租金按照协议租金的3倍收取。到期仍不退房者,学校有权采用行政及法律手段收回住房。

第九章 退房要求

第三十七条退房时,租住人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须将住房打扫干净,结清水、电、气等费用,经房管部门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交回房屋的全部钥匙,凭《退房证明》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租住人或租住标准发生变动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入住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认定资格并签订租住协议。

第四十条凡已参加温泉校区集资建房的租住户,在领取钥匙后的六个月之内,需退出所租公房。
第四十一条资产管理处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服务,秉公办事,严禁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9527